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852號
PTDV,113,司促,2852,2024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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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85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侯信逸律師
吳禹萳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金全陳金琳陳怡靜陳薇安
余晉豪余嘉玲黃麗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陳成發陳淑秋之除戶謄本及向管轄法院查
陳成發之繼承人有無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回函(如
有限定繼承,請確認請求金額是否以死亡日期區分是否於繼
承遺產範圍內給付)。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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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