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848號
PTDV,113,司促,2848,2024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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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4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林吉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116元,及其中新臺幣11,0
92元部分,自民國107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4.9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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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