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816號
PTDV,113,司促,2816,20240419,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81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劉明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胡容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本件請求標的及數量為何。(是否為相對人應給付聲
請人新台幣30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