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816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劉明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胡容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陳明本件請求標的及數量為何。(是否為相對人應給付聲 請人新台幣30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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