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807號
PTDV,113,司促,2807,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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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80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黃至賢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 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 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 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黃至賢發支付命令,經核相對人 黃至賢已於民國000年0月00日出境,迄今仍未回國,因督促 程序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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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