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401號
PTDV,113,司促,2401,2024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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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01號
債 權 人 新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清


債 務 人 周振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16,966元,及自民國93年9月
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暨逾
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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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