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197號
PTDV,113,司促,2197,2024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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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97號
債 權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植


債 務 人 羅粲鉉

羅麗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598元,及自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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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