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185號
PTDV,113,司促,2185,2024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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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8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陳冠豪
債 務 人 宋苹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6,992元,及自民國112年10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2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
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
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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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