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525號
PTDV,113,司促,1525,2024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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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25號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債 務 人 林沛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1,371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
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
以債務人積欠電信費款項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其中新臺幣(下同)26,927元為門號0000-000000之終端設
備補貼款,惟查聲請狀所附釋明文件,僅約定終端設備補貼
款為21,100元。嗣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裁定命債權人提
出得請求上開門號終端設備補貼款26,927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債權人於113年3月28日所提民事補正狀仍無法提出釋明,
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金額,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 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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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