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1年度,132號
PTDV,111,簡上,132,2024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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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132號
上 訴 人 陳一心

被 上訴人 陳一仁
陳一成
陳一正
陳佳文

龔裕雄
龔貞如

龔妍蓁
陳立恒

陳立修
龔龍雄

龔龍泉



黃子芸律師即龔貴榮之遺產管理人

龔碧珠
龔碧霞
龔柏君
譚順吉
譚又諸
譚力康
譚玉爭
譚金任
黃雅雯
龔永平
陳阿玉
陳杰亨
黃少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陳正健
被 上訴人 龔欽龍(即龔旭明之承受訴訟人)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曾士哲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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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