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132號上 訴 人 陳一心 被 上訴人 陳一仁 陳一成 陳一正 陳佳文 龔裕雄 龔貞如 龔妍蓁 陳立恒 陳立修 龔龍雄 龔龍泉 黃子芸律師即龔貴榮之遺產管理人 龔碧珠 龔碧霞 龔柏君 譚順吉 譚又諸 譚力康 譚玉爭 譚金任 黃雅雯 龔永平 陳阿玉 陳杰亨 黃少亨 兼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陳正健 被 上訴人 龔欽龍(即龔旭明之承受訴訟人)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曾士哲 法 官 郭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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