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89號
原 告 郭承佳
被 告 洪培峻
(現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25號,改分為
113年度金簡字第13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陳政揚
法 官 蕭筠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顏子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