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簡上字第22號
上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奕諄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112年度金簡字
第282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刑事簡易判決(原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案號:112年度偵緝字第956號,移送併案案號:臺灣高雄地
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0620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689號、第1
690號、第1691號、第1692號、第1693號、第24098號、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609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李奕諄可預見任意將金融機構帳戶資料提供他人使用,足供他人用為詐欺等犯罪後收受被害人匯款,以遂其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財物目的之工具,竟仍基於縱有人以其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所屬密碼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並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來源、去向、所有權與處分權而實施洗錢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9月中下旬某日起至同年10月12日22時23分許前某時,將其所申辦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發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簡稱台企帳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與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容任該詐騙集團利用作為人頭帳戶使用。前開詐騙集團成員即與其他成員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向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施用如附表所示之詐術,使該等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付如附表所示之款項至附表所示之帳戶,並旋遭提領一空,而成功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來源、去向、所有權與處分權。
理 由
一、本案經上訴人即檢察官於上訴書及本院審理程序時,均陳明 僅針對科刑部分上訴(本院卷第13頁、第152頁),對原判 決認定之犯罪事實、罪名則均不爭執。依刑事訴訟法第348 條第3項規定,本院審理之範圍即限於原判決之刑妥適與否
而不及其他,就科刑所依附之犯罪事實、罪名均以原判決之 認定為基礎。
二、原審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罪名部分:
(一)犯罪事實:如上開犯罪事實欄所載。
(二)罪名:原審因而認為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 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三)被告以客觀上1個幫助行為,幫助他人侵害不同告訴人及 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屬一行為觸犯數個詐欺取財罪之同種 想像競合犯,又被告以上開1個幫助行為,幫助詐欺集團 成員遂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之犯行,因而同時該當 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一般洗錢罪,為異種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至移送併案審理部分,因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起訴) 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基於審判不可分 原則,本院自得一併審究。
(四)被告為幫助犯,惡性較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 規定減輕其刑。
三、上訴理由:被告有多次詐欺前科,且仍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 ,惡性較重,原審僅處其有期徒刑6月,並科罰金新台幣35 萬元,恐無法達到警惕之目的。
四、上訴論斷:
㈠本案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3項之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故依上述刑事訴訟法 關於簡易程序之規定,本案有期徒刑之上限為有期徒刑6月, 原審所處之有期徒刑,已為法定刑之上限,難認為過輕,且於 簡易程序之下無法再予加重。
㈡被告量刑所依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關於罰 金刑之規定為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然依刑法第42條第3項之規 定,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一 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一年。則原審所科之罰金為新台幣35萬 元,並諭知如易服勞役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亦即若被告未能 繳交該罰金,其易服勞役之日數已經接近法定1年之上限,即 使加重其罰金刑,於易服勞役時,亦無特別之實益,難認為過 輕。
㈢上訴意旨雖主張被告否認犯行、態度不佳等節,然經查被告於 最後一次接受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偵詢時(112年7 月25日),表明承認涉犯幫助詐欺與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此 有該次詢問筆錄可參(1689卷第70頁),故上訴意旨此部分主
張,亦有誤會。
㈣綜上所述,原審審酌被告係成年且智識成熟之人,理應知悉國 內現今詐騙案件盛行,竟仍率爾提供其本案帳戶資料予他人使 用,而幫助他人向14名告訴人及3名被害人詐欺取財,致其等 受有財產損害,並使不法之徒藉此輕易製造金流斷點,致使檢 警難以追查緝捕,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所為實應非難;並考 量被告犯後態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手段、前科素行(見卷 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 等一切情狀,量處其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35萬元, 核與事理無違,其量刑尚屬妥適當,並未過輕,是上訴意旨謂 本件原審判決量刑過輕,自無理由,應予駁回。五、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爰不待其陳述, 逕為一造辯論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第368 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妍萩偵查後起訴,檢察官黃郁如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曾思薇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薛慧茹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匯入被告帳戶/偵查及移送併辦案號 證據及出處 1 楊巧如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6日,以交友軟體暱稱「詹威翔」冒稱為MOMO商城企劃主管,向告訴人楊巧如佯稱:現有週年慶活動,只要在MOMO購物網註冊ID,並依指示操作,可獲得回饋現金及紅利云云,致告訴人楊巧如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1年10月12日22時23分許,轉帳5萬元 臺企帳戶/112年度偵緝字第956號 ①告訴人楊巧如於警詢之指訴(高雄三民警83303卷第4-6頁) ②被告申辦之臺灣企銀客戶基本資料表、交易明細 (高雄三民警83303卷第15-32頁) ③匯款交易明細翻拍照片(高雄三民警93303卷第7-9頁) ④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高雄三民警83303卷第12-13頁) 111年10月12日22時26分許,轉帳5萬元 111年10月14日17時27分許,轉帳5萬元 111年10月14日17時28分許,轉帳5萬元 111年10月14日17時31分許,轉帳3萬元 2 周亭均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8日,以通訊軟體LINE ID「@809ddfit」向告訴人周亭均佯稱:下載「創康富」投資軟體,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周亭均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1年10月17日8時41分許,轉帳91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112年度偵字第20620號 ①告訴人周亭均於警詢之指訴(新北樹林警70933卷第2-4頁) ②被告申辦之台新銀行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偵9683卷第15-20頁) ③手機轉帳交易明細截圖(新北樹林警70933卷第21頁) 3 徐嘉蓮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某日,以交友軟體探探暱稱「Chulh Lun」向告訴人徐嘉蓮佯稱:依指示操作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徐嘉蓮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網路銀行轉帳右列款項,至另案被告楊為雍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詐欺集團成員旋於111年9月29日0時4分許,自楊為雍上開帳戶連同其他款項轉帳22萬元至李奕諄右列帳戶。 111年9月29日0時2分許,轉帳10萬元 臺企帳戶/112年度偵緝字第1689號 ①告訴人徐嘉蓮於警詢之指訴(基隆警24760卷第33-35頁) ②被告申辦之臺灣企銀客戶基本資料表、交易明細 (高雄三民警83303卷第15-32頁) ③楊為雍申辦之臺灣銀行資料查詢、約定轉出帳戶查詢(基隆警24760卷P21-25) ④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基隆警24760卷第85-101頁) 4 李欣蓓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25日11時許,以LINE向告訴人李欣蓓佯稱:依指示操作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李欣蓓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1年10月15日20時36分許,轉帳1萬元 台新帳戶/112年度偵緝字第1690號 ①告訴人李欣蓓於警詢之指訴(偵9683卷第33-35頁) ②被告申辦之台新銀行開戶資料表、交易明細 (偵9683卷第15-20頁) ③手機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偵9683卷第65-76頁) ④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偵9683卷第65-72頁) 111年10月15日20時38分許,轉帳1萬元 111年10月15日20時40分許,轉帳7,000元 111年10月15日21時42分許,轉帳2,829元 111年10月15日21時52分許,轉帳2萬元 111年10月15日22時35分許,轉帳3萬元 111年10月16日0時16分許,轉帳3,000元 111年10月16日10時39分許,轉帳1萬元 111年10月16日10時40分許,轉帳1萬元 111年10月16日11時27分許,轉帳1萬元 111年10月16日20時4分許,轉帳2萬元 5 詹金明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3日14時39分許,以LINE暱稱「陳思遙」向告訴人詹金明佯稱:依指示操作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詹金明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1年10月17日15時54分許,臨櫃匯款103萬元 台新帳戶/112年度偵緝字第1690號 ①告訴人詹金明於警詢之指訴(偵9683卷第79-84頁) ②被告申辦之台新銀行開戶資料表、交易明細 (偵9683卷第15-20頁) ③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偵9683卷第101頁) ④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偵9683卷第121-129頁) 6 陳慧瑜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初某日,以LINE暱稱「漢」向告訴人陳慧瑜佯稱:可註冊依指示操作領取Pchome優惠券及回饋金云云,致告訴人陳慧瑜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1年10月15日17時9分許,轉帳5萬元 臺企帳戶/112年度偵緝字第1691號 ①告訴人陳慧瑜於警詢之指訴(高雄小港警48100卷第3-5頁) ②被告申辦之臺灣企銀客戶基本資料表、交易明細 (高雄三民警83303卷第15-32頁) ③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高雄小港警48100卷第121頁) ④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高雄小港警48100卷第123-127頁) 111年10月15日17時10分許,轉帳5萬元 111年10月15日20時53分許,轉帳3萬元 111年10月15日21時6分許,轉帳1萬9,985元 7 呂彩鳳 (被害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5日16時許,以LINE暱稱「軒」向被害人呂彩鳳佯稱:依指示操作Pchome網站可獲利云云,致被害人呂彩鳳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1年10月14日23時15分許,轉帳1萬5,000元 臺企帳戶/112年度偵緝字第1691號 ①被害人呂彩鳳於警詢之證述(高雄小港警48100卷第7-8頁) ②被告申辦之臺灣企銀客戶基本資料表、交易明細 (高雄三民警83303卷第15-32頁) ③手機轉帳交易明細截圖(高雄小港警48100卷第141頁) ④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高雄小港警48100卷第137-145頁) 8 林莉婷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1日,以交友軟體探探暱稱「蔣啟賢」向告訴人林莉婷佯稱:可註冊依指示操作領取Pchome優惠券及回饋金云云,致告訴人林莉婷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1年10月15日17時33分許,轉帳2萬元 臺企帳戶/112年度偵緝字第1691號 ①告訴人林莉婷於警詢之指訴(高雄小港警48100卷第9-13頁) ②被告申辦之臺灣企銀客戶基本資料表、交易明細 (高雄三民警83303卷第15-32頁) ③被告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高雄小港警48100卷第103-109頁) ④手機轉帳交易明細截圖(高雄小港警48100卷第165頁) ⑤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高雄小港警48100卷第165-173頁) 111年10月16日15時54分許,轉帳2萬元 中信帳戶/112年度偵緝字第1691號 9 丁紫涵 (被害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初某日,以交友軟體暱稱「SHUO」向被害人丁紫涵佯稱:可註冊依指示操作Pchome網站保證獲利云云,致被害人丁紫涵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1年10月14日19時13分許,轉帳10萬元 臺企帳戶/112年度偵緝字第1691號 ①被害人丁紫涵於警詢之證述(高雄小港警48100卷第15-17頁) ②被告申辦之臺灣企銀客戶基本資料表、交易明細 (高雄三民警83303卷第15-32頁) ③手機轉帳交易明細截圖(高雄小港警48100卷第185頁) 111年10月15日0時5分許,轉帳10萬元 10 許莉敏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8日,以交友軟體探探暱稱「偉」向告訴人許莉敏佯稱:依指示操作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許莉敏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1年10月15日21時18分許,轉帳1萬元 臺企帳戶/112年度偵緝字第1691號 ①告訴人許莉敏於警詢之指訴(高雄小港警48100卷第19-21頁) ②被告申辦之臺灣企銀客戶基本資料表、交易明細(高雄三民警83303卷第15-32頁) ③被告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高雄小港警48100卷第103-109頁) ④手機轉帳交易明細截圖(高雄小港警48100卷第203頁) ⑤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高雄小港警48100卷第195-207頁) 111年10月16日14時3分許,轉帳3萬6,000元 中信帳戶/112年度偵緝字第1691號 11 王冠智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7日,以交友軟體OMI暱稱「MIKE-黃」向告訴人王冠智佯稱:可註冊依指示操作Pchome網站獲取禮券回饋云云,致告訴人王冠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1年10月14日18時57分許,轉帳5萬元 臺企帳戶/112年度偵緝字第1691號 ①告訴人王冠智於警詢之指訴(高雄小港警48100卷第23-25頁) ②被告申辦之臺灣企銀客戶基本資料表、交易明細 (高雄三民警83303卷第15-32頁) ③手機轉帳交易明細截圖(高雄小港警48100卷第221頁) ④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高雄小港警48100卷第217-221頁) 12 陳萾欣 (被害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5日,以交友軟體Eatgether暱稱「EE」向被害人陳萾欣佯稱:可註冊依指示操作MOMO購物網站獲取回饋金云云,致被害人陳萾欣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1年10月15日21時51分許,轉帳1萬元 臺企帳戶/112年度偵緝字第1691號 ①被害人陳萾欣於警詢之證述(高雄小港警48100卷第27-29頁) ②被告申辦之臺灣企銀客戶基本資料表、交易明細 (高雄三民警83303卷第15-32頁) ③被告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高雄小港警48100卷第103-109頁) ④手機轉帳交易明細截圖、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高雄小港警48100卷第241-255頁) ⑤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高雄小港警48100卷第257-271頁) 111年10月16日0時28分許,轉帳5萬元 111年10月16日0時29分許,轉帳5萬元 111年10月16日0時31分許,轉帳10萬元 111年10月16日0時31分許,轉帳10萬元 111年10月17日0時5分許,轉帳5萬元 中信帳戶/112年度偵緝字第1691號 111年10月17日0時9分許,轉帳5萬元 13 王韋茵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2日,以交友軟體探探暱稱「陳祈漢」向告訴人王韋茵佯稱:可註冊依指示操作Pchome網站保證獲利云云,致告訴人王韋茵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1年10月15日23時7分許,轉帳1萬元 臺企帳戶/112年度偵緝字第1691號 ①告訴人王韋茵於警詢之指訴(高雄小港警48100卷第31-34頁) ②被告申辦之臺灣企銀客戶基本資料表、交易明細 (高雄三民警83303卷第15-32頁) ③被告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高雄小港警48100卷第103-109頁) ④手機轉帳交易明細截圖(高雄小港警48100卷第285頁) 111年10月16日14時3分許,轉帳1萬7,000元 中信帳戶/112年度偵緝字第1691號 111年10月16日21時3分許,轉帳3萬元 111年10月16日21時10分許,轉帳3萬元 14 施惠婕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9日,以交友軟體探探暱稱「宇」向告訴人施惠婕佯稱:可註冊依指示操作Pchome網站領取回饋金云云,致告訴人施惠婕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1年10月14日17時44分許,轉帳10萬元 臺企帳戶/112年度偵緝字第1692號 ①告訴人施惠婕於警詢之指訴(新北土城警92676卷第1-3頁) ②被告申辦之臺灣企銀客戶基本資料表、交易明細 (高雄三民警83303卷第15-32頁) ③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新北土城警92676卷第11-49頁) 111年10月14日17時45分許,轉帳8萬9000元 111年10月14日17時50分許,轉帳15元 111年10月15日12時42分許,轉帳10萬元 111年10月15日12時43分許,轉帳10萬元 15 洪心彤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14日,以交友軟體探探暱稱「偉」向告訴人洪心彤佯稱:可依指示操作MOMO購物網站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洪心彤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1年10月14日17時59分許,轉帳2萬元 臺企帳戶/112年度偵緝字第1693號 ①告訴人洪心彤於警詢之指訴(偵20229卷第13-15頁) ②被告申辦之臺灣企銀客戶基本資料表、交易明細 (高雄三民警83303卷第15-32頁) ③手機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偵20229卷第35-37頁) ④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偵20229卷第31-33頁) 111年10月14日18時許,轉帳2萬元 111年10月14日22時9分許,轉帳5萬元 111年10月14日22時10分許,轉帳1萬元 111年10月15日0時19分許,轉帳16萬元 16 鄧語菡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1日,以交友軟體OMI暱稱「Mike黃」向告訴人鄧語菡佯稱:可註冊依指示操作Pchome網站領取回饋金云云,致告訴人鄧語菡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1年10月16日14時28分許,轉帳3萬元 中信帳戶/112年度偵字第24098號 ①告訴人鄧語菡於警詢之指訴(偵24098卷第15-29頁) ②被告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高雄小港警48100卷第103-109頁) ③手機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偵24098卷第139、145頁) ④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偵24098卷第117-153頁) 111年10月16日14時35分許,轉帳3萬元 17 蘇連春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陸續以社群軟體臉書、通訊軟體LINE暱稱「阮慕樺」、「盛珮雯」向告訴人蘇連春佯稱:下載「創康富」軟體,可申購股票作為投資云云,致告訴人蘇連春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1年10月17日13時17分許,轉帳50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112年度偵字第36099號 ①告訴人蘇連春於警詢之指訴(桃園他警9143卷第207-213頁) ②被告申辦之台新銀行開戶資料、交易明細(桃園他警9143卷第283-287頁) ③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桃園他警9143卷第25-9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