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364號
PTDM,113,聲,364,2024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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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64號
聲 請 人 吳琳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房怡君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
字第136號),聲請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36號被告甲 ○○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之被害人,爰聲請透過被害人 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獲知本案於審判中之資訊等語。二、被害人於審判中得聲請法院透過本平台提供第7點之案件資 訊;法院僅提供自核准聲請後發生之審判中案件資訊。聲請 人得透過本平台獲知之審判中案件資訊,包括準備及審判程 序期日、有關強制處分之決定、通緝及撤銷通緝、宣判期日 及結果、移審、移送執行等資訊,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 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前段、第7點定有明文 。又殺人罪、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 案件之被害人得聲請利用本平台服務;其他案件之被害人, 經法院認為案件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而有必要者,亦同,法 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2 點亦有明定。依該第2點之立法理由說明「鑑於本平台係在 起步階段,且兼顧司法資源之合理分配,目前係以檢察官起 訴罪名為殺人罪、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 罪等重大案件之被害人,得聲請利用本平台服務;其他案件 之被害人,經法院審酌案件之社會矚目性、被害權益重大性 、侵害持續性等因素,認為案件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而有必 要者,亦得聲請之。」可知,得依此規定提出被害人刑事訴 訟資訊獲知聲請之案件類型,原則限於起訴罪名為殺人罪、 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重大案件;其 他案件之被害人,係指經法院審酌案件之社會矚目性、被害 權益重大性、侵害持續性等因素,認為案件資訊攸關被害人 權益而有必要者為限。
三、經查,被告經檢察官認其涉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 等罪嫌而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36號審理 中。聲請人雖為本案被害人,然本案被告被訴涉犯幫助詐欺 取財及幫助洗錢罪嫌並非上開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前段規定 之「殺人罪、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



案件」之特定案件類型,亦與前開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之說 明,認為其他案件係指案件具有社會矚目性、被害權益重大 性、侵害持續性等因素之性質不合,是本案聲請人尚不符合 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服務特定案件類型之聲請人資 格,且本院前已定於民國113年3月27日進行準備程序,該期 日之傳票亦已合法送達聲請人,又本案嗣若踐行審理程序, 亦將依法通知聲請人到庭陳述意見,以上情形,足以保障聲 請人獲知案件資訊之權益。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為無理 由,應予以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送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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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