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8號
附民原告 楊巧如
附民被告 李奕諄
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金簡上字第2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曾思薇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薛慧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