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原易字,113年度,7號
PTDM,113,原易,7,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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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易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馬宏俞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張宏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毒偵字第177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期日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
後,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馬宏俞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小包(驗餘重量零點壹參捌壹公克、零點零壹零壹公克)及玻璃球壹顆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馬宏俞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 字第25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 向,於110年6月28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42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其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是其於上開觀察勒戒執 行完畢釋放後之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毒品之罪,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20條第3項、第23條第2項規定,即應由檢察官依 法追訴。本院就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予以實體審究,程 序上洵無不合,先予敘明。
二、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 見後,由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三、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證據欄關於「毒品 案尿液送檢人真實姓名代號對照表」之記載,應更正為「屏 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瑪家分駐所偵辦毒品案件嫌疑犯尿 液採證檢驗對照表」;並補充「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勘察採 證同意書、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瑪家分駐所偵辦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屏東縣政府警察 局內埔分局查獲施用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及被告於本院 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為證據外,餘均與檢察官起訴書 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四、按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



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於施用前持有第二級 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五、又被告前有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案執行紀錄, 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 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 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又依大法官 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係認在法院認為個案應量處最低法 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規定之情形,始 應依該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並宣告最低法定刑 ,本案既無上開大法官解釋意旨所指例外情事,自應依刑法 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再被告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 行,係於警員尚未發覺前先行自首等情,有屏東縣政府警察 局內埔分局查獲施用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在卷可佐。考 量被告尚能勇於面對司法,嗣並接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 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1條第1項規定,與前開累 犯部分依法先加後減之。
六、爰審酌被告身體健全,竟不知謹慎自持,且漠視法令之禁制 ,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對於社會善良風氣產生不良影響,所 為實有不該。惟考量被告尚能坦承犯行,且其施用毒品之犯 行,在本質上乃屬戕害自身身心健康之行為,並未侵害他人 個人法益或造成具體損害,並兼衡其智識程度及生活經濟狀 況(基於保護被告個人資料及隱私,爰不予公開,詳見本院 卷)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七、沒收:
 ㈠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小包(淨重分別為0.1435公 克、0.0138公克,驗餘重量分別為0.1381公克、0.0101公克 ),為被告為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 自承在卷,上開物品復經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 果,確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份,有該公司112年11月8日成 份鑑定報告2份存卷可佐,而直接用以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 命毒品之外包裝袋2只,衡情已難以析離,亦無析離實益, 均應整體視為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之規定,於被告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項下宣告沒收銷 燬。
 ㈡扣案之玻璃球1個,為被告為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 物,業據被告自承在卷,上開物品復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 埔分局瑪家分駐所員警以甲基安非他命/嗎啡二合一簡易快 速篩檢試劑檢驗,檢驗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瑪家分駐所偵辦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存卷可佐,其上沾黏之毒品殘 渣,衡情已難以析離,亦無析離實益,應整體視為毒品,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於被告所犯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項下宣告沒收銷燬。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錢鴻明、邱瀞慧提起公訴,檢察官曾馨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筠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子仁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1779號
  被   告 馬宏俞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馬宏俞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先後經:㈠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原易字第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經馬宏俞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9年度原 上易字第2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復經㈡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以109年度原簡字第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經馬宏俞不 服提起上訴後,該院以109年度原簡上字第5號判決駁回上訴 而告確定;該2案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485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並於110年7月20日執行 完畢。詎馬宏俞竟不知悔改,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施



用,竟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2 年10月20日中午12時許,在其位於屏東縣○○○鄉○○路0段00巷 00號之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置於玻璃球內、點火燒 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 因警於巡邏時發現其形跡可疑,上前依法盤查,經馬宏俞主 動交付放置在其長褲右側口袋內之甲基安非他命2小包(驗 前含袋初毛重分別為0.4公克0.37公克)及玻璃球1顆後依法 查扣,並於同日傍晚6時20分許,經馬宏俞同意後採集其尿 液送驗,檢驗結果發現前開甲基安非他命2小包及其尿液均 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馬宏俞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且其尿液送驗後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其 供稱前開施用後所剩餘之扣案毒品2小包,亦經檢出含第二 級甲基安非他命,此有屏東縣檢驗中心檢驗報告(申請單編 號:R112X02160號)、毒品案尿液送檢人真實姓名代號對照 表、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件成份鑑定報告(報告編 號:3A25D035號、3A25D036號)、屏東縣政府內埔分局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扣案物暨現 場照片8張在卷足憑,復有前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小包及 被告本件施用毒品所用之玻璃球1顆可佐,堪認被告出於任 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 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為其本件施用所餘 之物,是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 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 另論罪。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 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 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775號解釋意旨 ,裁量是否加重其刑。
三、沒收部分: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盛裝該毒品之 包裝袋,因難以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完全析離,應認亦屬違 禁物,請一併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又扣案之玻璃球1顆 ,為被告本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亦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



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檢 察 官  錢鴻明             檢 察 官  邱瀞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張誠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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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