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原易字,112年度,42號
PTDM,112,原易,42,2024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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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易字第4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聖


選任辯護人 薛國棟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8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潘聖曄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 常程序起訴,而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 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林育賢
          法 官 張雅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盧姝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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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