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2年度,1579號
PTDM,112,交簡,1579,2024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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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1579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麗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151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甲○○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又被告於 本案車禍事故發生後停留現場,並向據報到場處理之員警坦 承為肇事人,此有屏東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 形紀錄表在卷可稽,則被告係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 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駕車上路,本應謹慎注意遵守交通規則,以維護 其他用路人之安全,竟於行經無號誌及劃設停字之交岔路口 ,支線道車未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致生本件車禍,且為肇 事主因,造成告訴人受有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 事實欄一所載之傷勢,所為誠屬不該;惟念被告案發後留於 現場符合自首規定、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另雖有與告訴 人和解之意願,然因與告訴人意見不一致而無法成立調解; 兼衡告訴人就本件車禍之發生亦有未注意車前狀況、未減速 慢行等次要肇事責任(見112年度偵字第15171號卷附交通部 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澎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屏澎區0000 000案鑑定意見書)、被告自述之智識程度及經濟狀況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余彬誠、林宗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5171號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112年3月9日8時2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屏東縣崁頂鄉產業道路由北往南方 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南州路3巷65號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 行經無號誌及劃設停字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依規定暫停 讓幹線道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村里道 路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 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前行,適有王○任 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未滿18歲,年籍詳卷)附載簡○佑( 未滿18歲,年籍詳卷;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沿屏東縣 崁頂鄉路南州路3巷由東向西方向行駛,亦行經上開地點,2 車遂煞避不及發生碰撞,致王○任簡○佑人車倒地,王○任受 有右膝擦挫傷、背挫傷及創傷後壓力疾患之傷害。甲○○於肇 事後,於具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向據報 到場處理事故之警員坦承為肇事人,而自首接受裁判。二、案經王○任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 人王○任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簡○佑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 ,並有安泰醫療社團法人安泰醫院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 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及㈡、現場及雙方車輛 照片、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澎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 會屏澎區0000000案鑑定意見書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任 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復依卷



附之屏東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所示, 肇事後警方尚未知悉何人為肇事者時,經警方到場處理,被 告仍留待現場配合警方處理,並坦承與告訴人於前揭地點發生 車禍事故,應係符合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要件,請審酌是否 依該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檢 察 官 余 彬 誠
檢 察 官 林 宗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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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