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0號
原 告 田月蘭
彭加燈
被 告 劉麗芬
江素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叁仟捌佰陸拾柒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 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 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 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 最高者定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 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 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請確認抵押權、抵押債權不存在及請求 塗銷抵押權登記,均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所定因債權之 擔保涉訟者,應依上開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 9年度台抗字第1337號裁定意旨參照)。又現行地政機關就 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 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 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 第261號裁定意旨參照)。末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田月蘭、彭加燈訴之聲明第2、3項即如附表 所示,揆諸前揭規定,本件之聲明第2、3項係因債權之擔保 涉訟,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及供擔 保物之價額,二者中較低者為準。又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及 房屋課稅現值通常遠低於真正市價,不適作為認定訴訟標的
價額之基礎,本院審酌若送請鑑定價額將大幅增加訴訟費用 ,而坐落宜蘭縣○○鄉○○段0000地號及同段510建號建物(下 合稱系爭不動產)坐落宜蘭縣礁溪鄉,鄰近房地交易條件與 系爭不動產相近之不動產,接近原告起訴時之交易單價,約 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0,908元,有本院依職權查詢 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在卷可據,揆諸前揭說明, 應可採為評定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交易價值之佐證,又依系爭 不動產之建物所有權狀所示,系爭不動產總面積79.39平方 公尺(計算式:層次面積70.2㎡+陽臺面積9.19㎡=79.39㎡), 據此計算,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應為4, 835,486元(計算式:60,908元/㎡×79.39㎡=4,835,486元,小 數點以下四捨五入),顯然高於其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之擔 保債權額236萬元,依首開規定,是本件訴之聲明第2、3項 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額236萬元 核算之。又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撤銷本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3 號拍賣裁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所示債權核定為222萬元 。而原告訴之聲明第2、3項及訴之聲明第1項之請求相互競 合,揆諸前揭規定,應以其價額最高者定之,是本件訴之聲 明第1至3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6萬元。另本件訴之聲 明第4項請求確認被告江素玉與原告間就本票(票號TH00000 00,下稱系爭本票)債權197萬元不存在,是以原告請求確 認系爭本票之票據債權對其不存在之債權金額定之,則本件 訴之聲明第4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97萬元。三、又上開訴之聲明第1至3項與訴之聲明第4項之聲明間並無互 相競合或應為選擇關係,亦非其附帶請求,揆諸前揭規定, 自應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433萬元(計算式:236萬元+197萬元=433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3,867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除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附表:原告訴之聲明
一、確認被告劉麗芬對原告田月蘭就本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3號 所示之債權222萬元不存在暨准予拍賣之裁定應予撤銷。二、確認原告田月蘭所有不動產,經宜蘭縣宜蘭地政事務所於民 國111年8月23日設定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236萬元之最高 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
三、被告劉麗芬應將第二項所示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 銷。
四、確認被告江素玉與原告間就本票(票號TH0000000)債權197 萬元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