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6號
原 告 陳翰琦即鼎力工程行
被 告 亞鑫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紹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 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 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3 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今仍未補正 ,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為憑,其訴自非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黃淑芳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琬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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