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3年度,64號
ILDV,113,司聲,64,20240402,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張淑晶 現於法務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孫睿丞李可沁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相對人支付之訴訟費用,未經本院於裁判內確定數額,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等語。
三、經查,經本院查詢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 2年度簡字第2號),該判決尚未確定,是依前揭規定,該判 決尚未終結,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