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2年度,96號
ILDM,112,交附民,96,2024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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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96號
原 告 石朝偉

石玉婷
石玉佳

上 列 3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志嵩律師
被 告 陳啓清
黃慶賢
黃皓楷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2年度交訴字50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庭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陳啓清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 事庭。被告黃慶賢、黃皓楷則非上開刑事案件之被告,惟原 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已主張被告黃皓楷就本件侵權 行為之事實,亦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被告黃慶賢為被告陳啓 清之雇主,二人均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自均為刑事訴訟 法第487條第1項所指「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爰就被 告黃慶賢、黃皓楷部分,亦一併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陳盈孜
                  法 官 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嘉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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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