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226號
SLDV,113,除,226,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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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林文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致福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2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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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致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