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214號
SLDV,113,除,214,2024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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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陳曾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68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潘盈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 票 日 期(或到期日) 1 李明純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陳曾良 38,200元 AH3370400 11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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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