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159號
SLDV,113,除,159,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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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姜梅玲


代 理 人 洪麗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8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宋姿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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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旭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