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135號
SLDV,113,除,135,2024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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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尖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余景登律師
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3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宜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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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尖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