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134號
SLDV,113,除,134,2024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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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簡嘉慧何炯緯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即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47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之1本文、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黎隆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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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