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林宏智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6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宜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