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70號原 告 潘麗玲 訴訟代理人 楊灶律師被 告 潘塗盛 潘信益 潘信達 陳榮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永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22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黎隆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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