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31號
原 告 周靜怡
被 告 黎詩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等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9,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未據原告繳納。本院業於 民國113年2月19日以112年度補字第1495號裁定命原告於裁 定正本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定正本於113年2月23 日送達原告,原告迄今仍未補繳。原告之訴即非合法,應予 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宗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