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629號
SLDV,113,訴,629,2024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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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29號
原 告 徐苗藻
陳智洲
被 告 黃啟翔
黃維綱
李德芬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等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67元,原告僅繳納3,0 00元,尚不足30,670元。本院業於民國113年2月7日以112年 度補字第1225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 繳。上開裁定正本於113年2月19日送達原告,原告迄今仍未 補繳。原告之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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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