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6號
原 告 柯紹華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李怡欣律師
劉舒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俊雄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佰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柒萬零參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