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
債 務 人 徐常瑋即徐恭玉
代 理 人 何乃隆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
第3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
達費及進行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茲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2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3元估算,並扣除
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11,040元(計算式:[(13+1)×43×20]-1,000=11,040元),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另本院僅先命債務人補繳
上開費用,債務人補繳後,如本院認不符合開始清算之要件,仍
可能駁回債務人之聲請,斯時債務人所繳費用,將俟駁回之裁定
確定後,扣除已支出之費用數額予以退還,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宗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