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3年度,86號
SLDV,113,消債更,86,20240429,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86號
債 務 人 余朝盈
代 理 人 黃啟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 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 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 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附件:
1.陳報有無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 法院、股別及案號,並提出完整之執行命令、相關訴訟資料。2.說明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即110年12月至000年00月間有無處分債 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3.說明債務人是否有繼承他人財產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或未完成分 割之情事?如有,請提出被繼承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所繼 承遺產之目錄,及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核定文件(如完稅或免 稅證明)。另如已經完成繼承登記及遺產分割,但繼承是在聲 請更生前2年內(含聲請調解或更生起迄今)開始(即被繼承



人於聲請前2年內死亡)者,也請陳報上開繼承事項,另請一 併陳報繼承所得遺產之去向。
4.請說明債務人於109年10月2日發生繼承情事之被繼承人為何人 ,是否有請領相關補助、津貼,並請提供被繼承人之之金融遺 產資料、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5.陳報債務人名下不動產現執行情形為何?如有詢價通知請一併 提出。
6.陳報債務人名下是否有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行照及車輛目前 之價值及估價報告。如已報廢,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債務 人有無申辦車貸或以車輛申辦抵押借貸?如有,請陳報核貸金 融機構或公司之名稱及地址、原始貸款金額及現餘貸款金額, 並應提出修正後之債權人清冊,列載該等核貸金融機構為債權 人,並應注意列明其債權有無擔保。
7.列表記明債務人在郵局及金融機構所開立之全部存款帳戶及各 帳戶內之現存餘額,並提出存摺封面及自110年12月起迄今之 內頁影本。存摺請先補登至本裁定正本送達日之後,提出之存 摺內頁資料須完整清晰,若因資料過多遭銀行彙整,請向銀行 另行申請彙整區間之交易明細。並請一併說明該等帳戶自110 年12月起迄今各筆金額超過10,000元之收入/支出交易原因( 可以直接在所提明細上以正楷手寫標註,或另外整理表格提出 )。
8.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 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 ),及自110年12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 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 )、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縱無 投資證券,集保公司亦會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9.以債務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 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及以 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 資性保單),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 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縱無 投保商業保險,同業公會亦會出具相關證明文件】10.說明債務人自110年12月迄今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 各項金融商品,或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物及權利(包含但 不限於虛擬貨幣、NFT)?如有,請陳報該商品、財物及權利 之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1.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債務人自110年12月迄今間任職工作之 地點、內容及薪資結構(含計算方式、津貼、補助、加班費 、年終獎金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任職期間之



薪資證明文件(若為薪資轉帳資料,並應說明其金額是否為 經法院強制執行後之餘額)。如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 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含津貼、補助、加班費、業績獎 金、年終及三節獎金等)
12.說明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 屋津貼、國民年金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 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13.債務人之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 文件,並說明聲請前二年內即自110年12月迄今是否曾領取資 遣費、退休金、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 申請領取國民年金、勞保老年給付及其他各項給付,請領之 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各項給付之匯款帳戶 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 達日)。
14.陳報債務人有無子女?如有,子女是否每月固定給付扶養費 ?給付金額為多少?並請提供子女之110年至111年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15.請債務人確認台新銀行、華南銀行是否為其債權人?如是, 請說明債權數額為多少?係有擔保或無擔保之債權?若為有 擔保債權,提供之擔保物為何?行使擔保權後不能受滿足之 債權數額為何?若有變更,請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16.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 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17.債務人自陳聲請前兩年之必要生活費用共547,584元,復稱聲 請前兩年收入共199,950元,明顯入不敷出。債務人應說明係 如何支應逾收入部分之支出?或重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中聲請前兩年之收入及必要支出內容。
18.請就債務人於110、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逐項說明各所得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