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3年度,184號
SLDV,113,家補,184,2024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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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84號
原 告 康宏達


訴訟代理人 程立全律師
王雅楨律師
上列原告康宏達與被告康陳吉子等6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
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康金蓮所遺
遺產,依原告所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遺產
總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800萬3,249元,原告主張其應繼分比
例為5分之1,但依其主張之分割方法(如起訴狀附表一所載),
原告請求分得遺產總價額為1,081萬9,12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0萬7,216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征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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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