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752號聲 請 人 陳淑賢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 正之事項: 補正聲請人與聲請狀用印相符之印鑑證明(申請目的需為拋 棄繼承用)。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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