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30604號
SLDV,113,司執,30604,2024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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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0604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林家楷
債 務 人 潘信達即潘致穎
籍設桃園市○○區○○○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強制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籍設桃園市,有債務人個人 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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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