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27675號
SLDV,113,司執,27675,2024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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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7675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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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王棟源
債 務 人 賀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市○○區○○○路000號0 0樓之0
兼法定代理 鍾機源
債 務 人 趙梅瑜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住、居所及事務所皆別係在 臺北市大安區及萬華區,有債務人戶籍謄本、經濟部商工登 記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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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賀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