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3年度,29號
SLDV,113,勞補,29,20240425,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9號
原 告 丁培
訴訟代理人 陳建維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城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602,524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10 元,
惟原告本件起訴均係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涉訟,依前揭勞動事件
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應暫
繳之裁判費為2,203元【計算式:6,610元×1/3=2,203元,小數點
以下4捨5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1/1頁


參考資料
城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