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小字,94年度,414號
STEV,94,店小,414,2005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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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店小字第414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1樓
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訴訟代理人 陳約任
      洪基菁
      邢家鰲
      蔡效慶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效慶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 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 銷之,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所委任非律師之訴訟代理人蔡效慶,前經本院許可 在案,茲因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爰依首揭規定, 撤銷其為本件訴訟之代理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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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