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108號
SLDV,112,重訴,108,20240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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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榮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周剛弘
周剛正
林郁芳
林維恩
范庭

范甄玲
魏妏卉
魏妏宇
魏敬倫
周昕蓓
周昇達
周昇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1
2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3月2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161,880元,上開裁定業於113年3月25日送 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 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 在卷可憑,是上訴人之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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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