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12年度,5號
SLDV,112,醫,5,20240426,3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醫字第5號
上 訴 人 黃冠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榮民總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 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3月13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業於同年3 月19日送達上訴人,然其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 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 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56-280頁),揆諸首 開條文規定,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宜羚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