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888號
SLDV,112,訴,888,2024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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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88號
原 告 陳宜天
被 告 郭先進(即郭陳瓊雲之承受訴訟人)
可畏(即郭陳瓊雲之承受訴訟人)
許鈞(即郭陳瓊雲之承受訴訟人)
郭禮瑞(即郭陳瓊雲之承受訴訟人)
郭純慈(即郭陳瓊雲之承受訴訟人)
簡郭素靚(即郭陳瓊雲之承受訴訟人)
郭尤美(即郭陳瓊雲之承受訴訟人)
郭力榕(即郭陳瓊雲之承受訴訟人)
郭力文(即郭陳瓊雲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郭先進、郭可畏、郭許鈞郭禮瑞郭純慈簡郭素靚郭尤美郭力榕郭力文為被告郭陳瓊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 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 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郭陳瓊雲於本件起訴後之民國112年12月7日死亡 ,其繼承人為其子女即被告郭先進、郭可畏、郭許鈞、郭禮 瑞、郭純慈簡郭素靚郭尤美(下合稱郭先進等7人)、 郭力榕(代位繼承其父郭鑫森)、郭力文(代位繼承其父郭 鑫森,並與郭力榕郭先進等7人合稱郭先進等9人)等情, 有郭先進等9人之戶籍謄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回 函、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回函(見本 院卷三第71至79、99、111至117、121頁)可稽,惟原告及 郭先進等9人迄今均未聲明承受被告郭陳瓊雲之訴訟,為利 於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依首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 命郭先進等9人為被告郭陳瓊雲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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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