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2年度,131號
SLDV,112,消債清,131,20240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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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31號
債 務 人 鄭揚銘鄭立宇
代 理 人 周尚毅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
第3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
達費及進行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茲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2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3元估算,另加計
債務人名下機車等值現金6,000元,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
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2,740元(計算式
:[(8+1)×43×20]+6,000元-1,000=12,740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另本院僅先命債務人補繳上開費用,債
務人補繳後,如本院認不符合開始清算之要件,仍可能駁回債務
人之聲請,斯時債務人所繳費用,將俟駁回之裁定確定後,扣除
已支出之費用數額予以退還,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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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