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勞簡字,112年度,33號
SLDV,112,勞簡,33,2024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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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33號
原 告 林岳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72,942元(即起訴狀訴之聲明1至6合計總金額,計算式:
181,368元+94,724元+15,866元+6,184元+68,000元+6,800元=372
,942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
條第1項規定,因給付退休金、工資或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
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本件原告請求與工資有關部分計278,218
元,此部分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計1,987元(計算式:訴訟
標的金額278,218元應徵收裁判費2,980元×2/3=1,987元),故本
件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2,093元(計算式:4,080元-1,987元=
2,0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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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