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18號
原 告 曾台英
送達代收人:謝旼潔(住○○市○○○路0段000號0樓)
被 告 吳青霞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審簡字第25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蘇昌澤
法 官 歐家佑
法 官 林于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吳琛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