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13年度,63號
SLDM,113,審交附民,63,2024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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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3號
原 告 李世田
被 告 陳皓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前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後,由 本院分為112 年度審交易字第1026號案件審理,期間原告並 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隨後原告撤回 本案告訴,並同時聲請將本案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 理等情,有原告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113 年1 月30 日準備程序筆錄各1 份在卷可稽,本院並據此就本案刑事訴 訟部分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參酌上開規定,有關本案之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移送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維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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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