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833號
SLDM,112,附民,833,202404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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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833號
原 告 彭康育
被 告 曹哲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35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起訴之被告吳嘉齡部分,已移由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合併審理;被告林峻葳劉智浩余呈龍部分已經移送
本院民事庭)。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李昭然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淳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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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