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1336號
SLDM,112,附民,1336,20240424,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336號
原 告 陳芊芊

被 告 戴耀霆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訟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 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一案,業經本院112年度金 訴字第649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原告復未聲請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之前揭法條意旨, 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 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欣潔                 法 官 葉伊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謝佳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