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1335號
SLDM,112,附民,1335,2024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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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335號
原 告 賴俊吉
被 告 戴耀霆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4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訟訴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戴耀霆所涉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49號違反洗錢防制
法等案件,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原告業於本院準備程序
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49 號卷二
第16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欣潔
                 法 官 葉伊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佳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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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