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原易字,112年度,30號
SLDM,112,原易,30,2024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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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易字第3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明來




被 告 簡士哲






共 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筑威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
715、115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明來及簡士哲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欣潔
 法 官 葉伊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佳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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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