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2號
原 告 林義註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博洋(原名辜登湟)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原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全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萬6,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
繳7,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顏培容